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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服務大樓公告
【公告】新竹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大樓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應變計畫 2025-06-25

管理單位: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新竹分事務所(新竹市政府委託管理新竹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大樓)

連絡電話:03-5623685分機104 

 

新竹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大樓

 

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應變計畫

109年05月修訂

113年09月審訂

 

一、新竹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為維護本大樓及服務所至之各相關工作場所免於性騷擾及性侵害之環境,保障本大樓服務使用者、員工、志工之權益,特訂定「性騷擾與性侵害防治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行為」,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以屈服行為,影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或教育環境者。

 

2.其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懼、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訓練、服務、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本辦法所稱之「性侵害行為」,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外,凡本大樓服務使用者、員工、志工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行為時,均屬之:以脅迫、恐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

 

四、本辦法適用於本大樓各服務服務使用者、員工、志工與直接或間接服務對象及其親朋好友相互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如發現有疑似遭受性侵害,應通報新竹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3保護專線或管理中心社工督導

 

五、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本大樓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召開評議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為非常駐單位,為臨時任務編組組織,遇申訴案件時,半個月內編組召開評議委員會。受聘之本機構外委員,於委員會召開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項會議由單位主管召集,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代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單位主管(惟「性騷擾」之加害人疑為管理中心社工督導時,該社工督導應予迴避,以確保大樓處理性侵害案件之客觀及公平性),餘委員六名,由本大樓主任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1.本大樓行政、社工人員、護理人員、治療師、教保員、生活服務員、維修師,以上各服務方案員工依迴避原則隨機抽籤推派,共計二名。

 

2.公正人士二名。

 

3.心理輔導專家一名。

 

4.律師一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性騷擾者,被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

 

1.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令人不悅或有冒犯性質之言語、身體碰觸或性要求,或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者。

 

2.以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為交換報償之邀約。

 

3.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4.強暴及性侵害。

 

5.展示具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或文字。

 

6.其他與性有關之性騷擾行為。

 

7.前項所稱之性行為,係指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性交行為。

 

七、性騷擾評議委員會受理申訴之程序如下:

 

1.申訴應以書面為之,申訴人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必要時,得以電話先行申訴,並於三日內以書面補正。第一款所定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若申訴人為身心障礙者則需另提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認知障礙情形概述(精障者請附公私立醫院診斷書)、法定代理人姓名、關係、身分證字號、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3)申訴事實及內容。

 

(4)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5)本人之簽名或蓋章

 

2.訴以言詞方式提出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3.申訴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載明其姓名、居住所、聯絡電話。

 

4.申訴人於案件評議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本委員會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由各向本委員會再行提出申訴。

 

八、為處理「疑似性侵害案件」,本大樓應設置「疑似性侵害危機處理小組」(以下稱本小組),本小組為非常駐單位,遇案件時,於24小時內編組。小組成員應包括心理輔導專家、社工人員、管理中心社工督導及律師等至少五人,惟疑似加害人為本大樓管理中心人員時,該中心社工督導及其他相關人員應予迴避,以確保大樓處理性侵害案件之客觀及公平性。

 

九、本委員會審議程序如下:

 

1.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本大樓應於五日內送請主任委員於七日內指派二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2.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之隱私權,調查結束後,由小組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訴會審議。

 

3.申訴會審議時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必要時得指派委員對外說明。

 

4.申訴會作成決議前,應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並得邀請關係人、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申訴人、被申訴人不為陳述意見者,申訴會得予以函催或逕為決議。

 

5.申訴會應對申訴案件做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成立者,並依相關懲處發令作成懲處。命被申訴人以書面保證不得再有類似行為發生或其他處理等建議移請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6.申訴案件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7.申訴決議結果應採書面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及主管機關,如對申訴結果有異議須於30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十、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1.非由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提出者。

 

2.同一事由經決議或已撤回,復為申訴者。

 

3.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居住所者。

 

十一、本大樓服務使用者、員工、志工遭遇性侵害應於安全情況下保存相關證據,另向本大樓任一主管或專業人員提出申訴及求助,大樓相關專業人員應立即協助通報新竹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並依法於廿四小時內以書面資料通報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113保護專線。

 

十二、為防治本大樓性侵害或性騷擾,本大樓將定期檢視服務大樓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本大樓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製作本大樓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本大樓危險地圖,以利本大樓空間改善。

 

十三、本大樓員工發現其與服務使用者間之關係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

 

十四、性騷擾或性侵害行為不僅造成個人之情緒衝突與焦慮,嚴重時會引起身心疾病,並破壞個人正常社交能力,更對個人人格、自尊、學習或工作環境有負面影響,因此,凡本大樓服務使用者、員工、志工皆有責任消弭此類事件發生。

 

十五、本大樓為宣導防治性騷擾及性侵害案件,每年舉辦一次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之專業訓練。

 

十六、大樓建立外部監督機制,適時聘用機構外專家督導,以協助預防並察覺大樓內疑似性侵害案件,並協助案件發生時之緊急調查、評估及處遇工作。

 

十七、若因遭受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所產生的身心傷害,必要時從事小團體說明(包含社工、心理輔導專家、律師或社工督導),增強心理能量,得整合本大樓內外資源網路,依受害者或申訴者之意願與需求,提供輔導轉介等相關服務。

 

十八、接獲求助之員工,應視求助者意願提供所需協助,如晤談、陪同就醫、情緒支持、報警、緊急安置、庇護或資訊諮詢等服務。

 

十九、大樓內遇有疑似性侵害案件,於大樓完成通報期間,應緊急會商,針對法律問題取得共識並由管理中心主任統一對外發言。

 

二十、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辦法所指之服務使用者、員工、志工,本大樓應依相關法令、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必要時應向本大樓性侵害及性騷擾評議委員會報告之。如涉及違反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

 

二十一、本大樓所有單位及處理員工對申訴案件應謹守保密原則,以客觀公平態度處理。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依相關法令懲處之。

 

二十二、大樓應將性侵害案件之疑似加害人名單,以密件方式提供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建檔備查。

 

本辦法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布後實施,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不定期修訂之。

 

新竹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大樓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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